•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39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1003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4-07
  • 信息时效期:2018-04-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3]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岳政办发[2013]1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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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加快物流设施建设,培育物流服务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扶持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打造长江中游物流节点城市,助推我市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扶持重点

  (一)重点物流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规划的物流示范项目,省、市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中介机构。

  二、给予财政扶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物流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整合各项资金,扶持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公共平台、公共产品及环境建设,突出支持现代物流业的薄弱环节、关键技术、标准研制、重点企业和物流园区建设。符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基建项目、信息化及环保项目,由市现代物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方案,报市现代物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提质升级。对总部在岳阳且由总部统一纳税、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同一物流企业获不同级次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对企业投资或参与新建、升级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按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物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由物流业主管部门依托高校对重点物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组织学习交流培训。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对物流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和挪用。

  三、加强用地保障

  (一)优先安排物流业用地。物流业主管部门拟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二)引导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中。凡经审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其报建参照工业项目类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物流企业土地使用权优惠。以原行政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而设立的仓储、包装、运输等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其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工矿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四)支持物流企业“零增地”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申请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改造物流项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对经批准的物流园区规划用地,财政部门应在物流园区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物流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完善税收支持

  (一)优化税收计征方式,指导物流企业建账建制,物流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融资费用,可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物流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物流企业购置的专用运输设备、仓储设备等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准予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物流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物流企业参与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且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对物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涉及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深化金融服务

  (一)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银行机构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商业银行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提供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仓库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融资、全程物流供应链金融以及票据融资等业务创新,为物流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三)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改制上市。对获评国家“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优先纳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推动优质中小物流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满足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六、优化配套环境

  (一)强化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岳阳市现代物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物流办”)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物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和重点企业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扶持措施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岳阳市现代物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物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和规范,建立健全全市物流统计工作制度;物流企业须及时按统计制度上报统计报表。

  (三)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母公司申请设立物流企业集团。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其企业名称时不冠行政区划。

  (四)鼓励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放宽物流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等级条件。对从事货物运输或从事仓储及货运代理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物流”字样体现行业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等用于物流企业经营范围。对物流企业的仓储作业用水、用电、用气收费参照工业生产企业标准。

  (五)支持岳阳市物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其在推广行业标准、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物流企业融资担保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本市原有关物流业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