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0920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1008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5-17
  • 信息时效期:2015-05-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3]1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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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岳阳市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帐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分为外购成品软件、自行或委托开发软件及接受捐赠或调拨软件等。

  第四条 版权执法部门对软件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软件资产的权益保护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软件资产的配置、处置、帐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负责推荐正版软件名录和软件技术培训,参与软件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单位对本单位配置、使用、处置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七条 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盗版侵权软件。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采购、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九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各单位应当整合本单位的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十一条 采购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单位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各单位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四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根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产品,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机构主导、信息技术等机构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信息技术管理等机构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的管理维护,确保软件使用正版化。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采购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及有关的证书。

  (四)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

  (五)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十八条 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的保密工作,建立软件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能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涉密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软件资产授权期满,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该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凡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资产核算管理。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卡),详细登记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支出金额计价;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软件资产,应按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计价;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不再单独计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单位应当每年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自觉保护软件版权,规范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条 版权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应严把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办公设备采购关,加强对各单位软件资产的核算和审计工作,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版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第五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