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3-21748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101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7-09
  • 信息时效期:2017-0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3〕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7-10 10:30
浏览量:1|| | ||

YYCR—2013—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201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除国家、省补助外,不足的费用由市、县、

乡镇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方的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且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

4.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

5.夫妻一方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五项技术服务,其费用按下列途径处理。

1.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湖南省规定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2.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湖南省规定标准报销。

3.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合法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4.户籍在本市内未从业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

育手术的费用,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本市外出务工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提出不再生育申请,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农村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奖金,城镇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奖金。

农村居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企业下岗职工的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

农村双女家庭落实结扎手术的,县市区应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生育关怀资金中解决。

领取了放弃再生育奖金后再生育的,收回奖励资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以下规定奖励: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一人份额。

2.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3.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仍为独生子女家庭,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一人份额。

4.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一人份额。

5.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双方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6. 两代均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按二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

7. 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前六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第1项和第3项规定不受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的影响。第4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将户口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程序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

经“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程序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夫妻,由县市区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困独生子女家庭,在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

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特困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每年给予2500元救助金。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3.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4.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十一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有工作单位的自办理退休手续、无工作单位的达到规定年龄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所需扶助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1.人社部门: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作用,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介费用;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未就业的,免除两年人事代理托管费;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

2.公安部门:对拐卖、遗弃女婴和“两非”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

3.教育部门: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对独生子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子女实行倾斜,倾斜标准在5%—10%之间,倾斜覆盖面达到100%。

4.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办理《健康证》;计划生育家庭凭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到医疗机构看病可享受优先就诊;疾控中心负责为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家庭子女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苗、麻疹苗、百白破苗;在结核控制项目中,对患病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治疗。

5.民政部门: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做到应救尽救;民政部门在开展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应给予重点照顾。

6.农业部门:在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

7.建设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凭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8.移民部门: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农村移民家庭,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后,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9.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10.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最优惠政策。

11.财政部门:按国家、省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等经费,并监督使用。

12.司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受援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3.工商部门: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创办企业时,注册资金可以按法定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14.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员;在项目扶持、扶残助学、扶贫开发和各类慰问时,重点照顾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

15.科技部门: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传递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16.房产部门: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岳阳市城区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优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农

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

17.工商联: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确保扶持比例达到10%,扶持标准提高5%。

18.药监部门: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事食品、药品经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办理;在行政许可办理时免收工本费;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上岗培训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和违规审批、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和纪律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奖励优惠政策,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