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3111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05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1-09
  • 信息时效期:2019-0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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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1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扩大内需、拉动就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明确目标任务。至“十二五”末,全市至少培育2家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立2个以上家庭服务行业知名品牌,搭建1个以上家庭服务业输出对接基地,年均增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 以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多形式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统筹规划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服务业相关发展规划,完善家庭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向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重点培育发展员工制、公司化家庭服务机构,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建立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

二、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家庭服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家庭服务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相应《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庭服务机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凡在我市持相应《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对退役士兵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3〕39号)执行。

(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符合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家庭服务机构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由人社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实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家庭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养老家庭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按照市场机制向家庭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服务对象重点面向离休老干部、老劳动模范、低保老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及其他特困人员,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

(六)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劳动者到家庭服务机构求职就业及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强化品牌发展理念。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机构通过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连锁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家庭服务业机构,引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宣传推介,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机构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职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切实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推动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或能力考核。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由行业协会负责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纠纷行业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做好行业统计调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家庭服务人员的特点,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家庭服务业发展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社部门牵头,发改、商务、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努力营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