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3439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0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2-07
  • 信息时效期:2019-0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2-1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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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1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岳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提高资源共享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CH/T9003—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应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公开和共享地理空间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经信、规划、房地产、环保、城管、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子政务、国家保密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直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推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负责审定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三)负责拟制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建设,项目建设与应用推广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组织项目评审与验收。

(二)负责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将涉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协助市电子政务办审查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和接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申请。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会同市电子政务办拟定、调整、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

(四)负责岳阳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下称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共享平台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发布,提供共享服务。

(五)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市级推广应用。

(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保密工作,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确保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运行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保密检查。

(七)负责结合数字岳阳建设要求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拥有或使用本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参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和推广。

(二)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编目。

(四)对本部门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审查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建设。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局应加强保密指导与监督检查,避免地理空间框架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岳阳市地理空间框架应严格遵照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家、行业和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用户、技术、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对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四个层次。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字正射影像、兴趣点等数据内容,该数据为涉密数据,通过涉密网或光盘形式,以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部门单位。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用于共享的数据子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给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市直部门单位基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由相应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或委托市电子政务办和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给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提取、保密、美化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地理信息共享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该平台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各部门单位在该平台下开展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开发建设类似平台。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四条  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更新须保证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各类数据库内被更新的数据应当形成历史数据库完整保留,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比对。

第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编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市财政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经费。对未纳入计划的同类项目不再立项和安排财政性资金。

(二)本办法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统一数据格式、质量与更新频度要求,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和更新维护。 

(三)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覆盖主城区的1:500地形图数据、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三维数据、地名地址数据更新,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1:2000、1:5000或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工作。

(四)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己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相同周期,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七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社会团体为社会公益事业,军事部门为国防建设等需要,可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外,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成果保管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使用。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将其涉及地理信息的应用系统并入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提供的信息,应当通过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共享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数据使用方在使用数据前应先核实数据。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共享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保密技术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单位保密技术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共享平台或以光盘形式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使用环境应作为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管理,并确保与非涉密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需以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在共享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或部分共享。

第二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共享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公众使用。

第六章  应用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

第三十二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共享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将其所属的已经保密技术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共享平台发布、交换。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机制,确保共享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的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涉密、敏感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