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63545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13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4-24
  • 信息时效期:2016-04-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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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1013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2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倡导“低碳出行,绿色环保”理念,促进生态岳阳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本着利民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户籍所在地系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的居民,属本地居民办卡范围。

二、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建设、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规划、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的租用对象为12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的需求者(其中12周岁〈含〉以上、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乘骑)。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饮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无法保障骑行安全的人员),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四、符合租用条件,需要租用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的本地及非本地居民,可在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卡各发卡网点,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办卡申请表并签订租赁协议后,实名制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本地居民最低存入260元现金(其中200元为诚信保证金,60元为超时租金预付款);非本地居民最低存入600元现金(其中500元为诚信保证金,100元为超时租金预付款)。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市城区各类院校等单位,需要以团体名义为个人办理租车服务的,凭单位介绍信和担保证明,经市城管、财政部门审核,在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卡发卡网点填写办卡申请表并签订团队租赁协议后,可采取免交诚信保证金的方式,统一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

六、一张身份证只可办理一张租赁卡,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每卡每次限租1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内超时租金预付款余额为零时,将不能租车。

七、公共自行车实行3小时内免费租用。超过3小时的部分按实分时段收费,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未还车的,租赁系统自动锁卡,并支付租车违约金200元。超过48小时未还车的,视同租车人遗失车辆处理,并赔偿公共自行车费用1360元,其中,以团体名义办卡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赔偿,如担保单位不予赔偿的,可由财政部门从其经费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对与财政无经费领拨关系的担保单位,按协议依法向担保单位追偿相应赔偿款。个人办卡的,在扣除诚信保证金和超时租金预付款后,依法追偿公共自行车价值1360元的差额部分。

八、公共自行车租用起始时间,从租车者成功刷卡后自动计时。

九、租车者在租用前,应熟悉公共自行车各部件的使用功能,检查所租自行车各部件的安全性能。租用中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安全行驶。租用后如发现有影响安全骑行的问题,可及时与运营公司现场服务人员联系,由服务人员妥善处理。

十、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点实行24小时服务,并提供查询功能,包括租赁卡基本信息、周边站点信息以及周边站点地图查询。租车者需要了解所持租赁卡租还车记录、费用结算、卡内余额等消费信息的,可持租赁卡在各服务站点所设置的自助服务机上,按照提示进行查询和处理。

十一、各办卡网点均可办理租赁卡的充值、挂失、换卡、补卡、销卡等业务。持卡人发现租赁卡遗失后,应当立即致电运营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口头挂失,待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暂停该租赁卡功能后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需支付制卡工本费。补办新卡后,原卡上的信息及余额自动转至新卡账户。持卡人销卡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租赁卡和诚信保证金收据到办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并注销功能后,全额退还诚信保证金,超时租金预付款在扣减租金后退还余额,租赁协议随即解除。租赁卡办卡24小时后方可销卡。

十二、租赁卡擅借他人使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办卡人承担。租用公共自行车期间,租车者造成公共自行车遗失、被盗、损坏的,应照价赔偿。租车前发现车辆有损并影响安全骑行而继续租用、骑行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租车者自行承担。租车者还车时,凡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车辆未被锁止,所发生的车辆丢失及租车费用由租车者承担。租车者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恶意占用、损坏公共自行车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租车者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遇冰雪等特殊天气情况,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将视情况采取暂停服务的措施,并通过媒体和相关途径告知社会公众。

十四、租车者在租车期间出现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将车辆归还至租赁点时,可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客服热线反映;发现影响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运营管理秩序和容貌卫生的行为,以及公共自行车运营公司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拨打12319城管服务热线反映、投诉。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