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30333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0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4-29
  • 信息时效期:2019-04-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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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1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补偿。

 1.货币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以现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就地期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

(2)高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套内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

(3)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4)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非住宅房屋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三)设施、设备补偿。

补偿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无油烟灶台

1800

1.2米以上增补300元

宽带网移装

200

有线电视移装

300

电话移装

200

窗式空调移装

2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400

柜式空调移装

500

电、燃气热水器移装

2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800

水表、电表入户费

提供户改有效票据

天燃气入户费

1800

提供相关有效票据

说明:1.其他设施设备移装按市场平均价格补偿。

2.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中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

备,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

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3.室外围墙、驳岸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补偿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不予补助;延长过渡期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00%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个月。

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

    四、征收工作相关费用标准

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先在征收项目中列支,再纳入征收项目总成本核算。具体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

费用

名称

标 准

分项

工作

工 作 内 容

分项

标准

支付

对象

按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的比例计算,总费用100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4%计算,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算,具体金额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政策核定

项目概算

完成征收项目资金概算并出具概算报告

征收实施工作经费的2%

征收实施单位

风险评估

完成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实施工作经费的3%

征收实施

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和提供办公设备;完成征收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各种公告公示,拟定、收集各种文书、文件,组织调查登记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组织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组织征收动员,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或补偿决定的各项事务,督促搬迁,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权证注销,申报项目成本;组织房屋拆除等

征收实施工作经费的80%计算,包含征收评估、测绘、公证及权证注销等相关工作费用

征收实施单位

监督管理

检查执行我市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实施征收项目全程监管,包括项目征收前期概算审核,项目补偿方案及分户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备案,项目征收成本的核算,建立征收项目档案,实行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等

征收实施工作经费的5%

市房屋征收部门

后续工作

督促还建房的建设交付、分配落实、产权到户、纠纷协调等

征收实施工作经费的10%

房屋征收部门

不可

预见费

最高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的7%

处理突发事件、信访维稳、行政复议、诉讼、司法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救助、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

以包干方式实施征收补偿的包干单位      

奖励

资金

按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据实结算

对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由市征收安置协调办统一管理

说明:1.征收评估费的标准为20000平方米以下(含)部分按20元/平方米计算,20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含)部分按18元/平方米计算,3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6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征收预评估费按3元/平方米计算。预评估机构应当按要求出具房屋分类估价报告,征收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2.测绘、公证、权证注销等相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其工作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入征收实施阶段的项目仍执行原规定标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