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4-403455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1008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1-01
  • 信息时效期:2017-08-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4〕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09-2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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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7日          

  

 

岳阳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补助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和配股、增发新股等直接融资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和拨付,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市金融办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对在国(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和新三板、天交所、省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市、区(不含县及县级市,下同)的企业的补助;

(二)对市、区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和配股、增发新股等融资的补助;

(三)对市、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在国(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市、区企业和投资本市的上市公司的补助。

1.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上市并挂牌交易的,补助10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含80%)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公司)进行补助:投资1至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补助;6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3.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市并在本市进行投资的,可视同首发上市分别享受上述1、2项的补助政策。

(二)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市、区企业,补助50万元。

(三)对在天交所和省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首次挂牌交易的市、区企业,补助10万元。

(四)对市、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补助:

1.在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一家企业,补助有功单位50万元。

2.在国(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一家企业,补助有功单位30万元。

3.在新三板挂牌一家企业,补助有功单位20万元。

4.在天交所和省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家企业,补助有功单位10万元。

市金融办根据相关单位的贡献大小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列入“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批准文件。

(三)在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文件;在国(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国(境)外上市批文;在新三板、天交所和省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同意挂牌的意见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市金融办初审。

(二)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补助方案拨付相关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金融办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相关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该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岳阳市企业上市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