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5-44697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1008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1-01
  • 信息时效期:2016-01-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5〕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3-2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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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5—0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着力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无固定收入,年满18周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贫困残疾人。

第三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残疾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领取证》和补贴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部门应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规范发放,应补尽补。

第五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一)通过招聘(录用)就业、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二)从事个体、私营、规模种植养殖业或其他经营活动,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上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四)残疾人以本人或其家庭所有的物业出租且获得经济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八条  村(居)委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行属地和动态管理,应建立乡、县、市三级数据库。县市区残联应在每年初按程序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贴,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对辖区内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残联建档内容包括《审批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补贴发放凭证、公示记录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内容包括《审批表》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公示记录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与区按3:7的比例分担,其它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由县市区残联按季度通过银行发放。县、市残联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区残联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上报市残联。

第十六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金,不计入其家庭经济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金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补贴金;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