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10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岳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9号)精神,构建“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现状
全市学前教育“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全面完成。截止2014年,全市有各类学前教育机构1595所,比2010年增加116所;幼儿教师9059人,比2010年增加3680人;在园幼儿167830人,比2010年增加40000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87.4%,比2010年提高9%;普惠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54.1%,比2010年提高41%。但全市学前教育师资相对紧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偏低,城乡发展不均衡、部分幼儿园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需要着力解决。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93%。95%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市、县建立特殊幼儿园(班),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覆盖率达80%,形成以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年度目标。2015年,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覆盖率达62%,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9%;2016年,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覆盖率达71%,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91%;2017年,全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覆盖率达80%,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93%。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
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市教育体育局编制出台《岳阳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幼儿园布点应符合教育教学环境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5000至10000人建设1所标准幼儿园,人口聚集的老城区参照此标准执行;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以下以1个村或几个村为区域建设标准幼儿园或简易幼儿园,偏远地区应设置幼儿教育点(或季节班)。因学校布局调整撤并闲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或幼儿教育点。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幼儿园或设立特殊幼儿班,保障残疾幼儿入园需要。
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法定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划拨。幼儿园建设用地通过出让途径取得的,政府适当给予优惠。新建、改扩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级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要与小区开发建设、改造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的全过程监管。新开发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收回。标准幼儿园、简易幼儿园(幼儿教育点)应基本达到湖南省有关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和条件。幼儿园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大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应按照不少于上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1%的比例,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以及示范性幼儿园、《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园和学前教育教研活动等保教提质工程推进工作;保障幼儿教师的培训经费,将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资助政策,按省定标准足额落实财政分担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要通过经费奖补、减免租金、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
规范学前教育资金管理。中央、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当年公办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和接受农民工子女幼儿园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加大幼儿教师补充力度。编制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并结合实际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市直和县市区直属幼儿园要逐步配足配齐公办幼儿教师,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教师应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加大幼儿园教职工的培训培养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的要求,实施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主要采取集中、远程或园本培训方式,落实培训要求,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保育员和后勤人员培训,加强中小学富余教师从事幼儿教育的转岗培训工作。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紧缺的农村幼儿园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统筹解决农村幼儿园教师紧缺问题。
大力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积极实施幼儿教师专科、本科学历培养计划,依托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采取网络学习为主,寒暑假集中面授为辅的开放教育模式,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0.8%以上,其它各县市区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55%。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且已在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应在两年内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园长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幼儿园保育员、保健医生、园车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举办单位予以保障。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逐步推行民办幼儿园教师人事代理工作,确保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绩效奖励、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目标管理、绩效奖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设立学前教育教研机构或设置专(兼)职教研员,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办幼儿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进行审批与登记。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并依法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各地要逐步将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改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幼儿园。未经依法审批、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办园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年度评估制度。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发改部门依法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管责任。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幼儿园要严格幼儿食品卫生、保健的管理,做好幼儿保育工作。加强园医和保健教师(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接送幼儿的园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各地要定期开展幼儿园园车的专项检查行动,严格检查园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员,严禁园车超载,严禁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幼儿入园、离园接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卫计、质监、消防等部门,清理和整治无证幼儿园(学前班),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在偏远农村地区鼓励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村委会活动室等公共资源或农村民居,因地制宜设立农村幼儿园,为偏远、贫困地区孩子提供学前教育服务。鼓励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兴办幼儿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按程序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示范引导。积极创建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大力宣传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督学责任区督学要将责任区内幼儿园列入督导范围,加强随访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