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31605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0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2-01
  • 信息时效期:2021-0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6〕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2-0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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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1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4月24日印发的《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岳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护员管理制度,安全管护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小Ⅰ型水库至少聘任3名安全管护员,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Ⅱ型水库至少聘任2名安全管护员,其他小Ⅱ型水库至少聘任1名安全管护员。设立了水库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机构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管护员。

第七条  安全管护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水库管理等相应业务知识和经验。

(二)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安全管护员职责。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居住在水库附近的人员。

(四)乡镇(街道,下同)在职人员和水库水面承包(租)人不得担任水库安全管护员,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含2座)水库安全管护员。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管护员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愿报名,由村支两委推荐,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管机构审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与安全管护员签订聘任合同,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安全管护员应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聘任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聘任程序,重新聘任安全管护员。

(五)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安全管护员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安全管护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及业务知识,密切注视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水库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水库工程安全状况,负责保管好水库现场储存的防汛物资,及时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和影响水库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安全管护员应严格落实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执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和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管护员应按聘任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水库工程巡查。非汛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含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库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和巡查。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乡级防汛指挥机构,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连续监测,并及时发出警报。巡查和监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安全管护员负责水库的水雨情观测和记录。非汛期每月27日,汛期每月7日、17日、27日应向乡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水位和蓄水情况;当库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应及时观测汛情,加密报汛。

第十三条  乡镇水管机构应在汛期对水库管护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重点检查管护员到岗到位、管护日志填写等情况;如在督查中发现管护员存有工作责任心缺失、巡查值守不到位等情况,应立即终止聘用合同,另行聘用其他人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管护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四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每年补助每座水库2000元;县级财政每年配套补助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管护员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迟报、瞒报、漏报汛情、工情和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