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3161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05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2-01
  • 信息时效期:2021-0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6〕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2-0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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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1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更新

9.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发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岳阳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岳阳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国网岳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拟制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  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事故,协调专业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  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和燃放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交通局  牵头处置烟花爆竹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  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  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中有关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鉴定工作。

市经信委  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指导事故单位恢复生产。

市质监局  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工作,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市卫计委  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国资委  协调相关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岳阳海事局  参与处置管辖水域内烟花爆竹水路运输事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  参与处置管辖范围内烟花爆竹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  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政府新闻办  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  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拟制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是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后1小时内该单位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一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辖区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食物、饮用水等物资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4 信息发布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

6.2 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做好相关药品和器材的储备。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其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8.责任追究

对在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