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0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选取市水务局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现将《岳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市直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市直相关单位的改革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编办)备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岳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水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审批事项精简、便民、高效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最大限度减少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由县市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行政审批事项尽可能依法下放或委托给县市区审批。
(二)规范高效。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规范审查审批行为,推行投资项目涉及的多个水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并行办理、联合审查、限时办结、一文批复。
(三)依法有据。依法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减少或下放的水行政审批事项,经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调整,再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坚持行政审批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协调一致,放权与监管同步到位,强化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省水利厅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分类确定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落实到位。
1.承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6〕27号)下放至本市的水行政审批事项,原有部分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相应依法下放至县市区。
2.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规定,平江县直接实施本县域内建设项目的部分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并抄送市水务局。
3.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部分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简化审查审批程序。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对本市同一投资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多项水行政审批事项并行办理,统一实施行政审批,原则上只编制一份技术报告,开展一次性技术审查,一文批复。一个水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为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对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1.实行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与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并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水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2.项目申请人编制水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外,不得硬性指定或强调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撰,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修订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按照上述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对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进行修订,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附件1.岳阳市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表
2.岳阳市水务局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流程图
3.岳阳市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1
岳阳市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表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原有审批权限 |
省级下放权限 |
调整后的市本级权限 |
调整到县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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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原有权限 |
县级原有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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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将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
1.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 2.市级立项,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将市级立项、除跨县市区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2.平江县县域内省级立项,但征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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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小(Ⅰ)型水库、中型水闸、中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1~5万亩的灌区及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
省、市级管理权限外的其他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
除跨市州的事项仍由省水利厅审批外,其余由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
1.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除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仍由市水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市区审批;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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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利用洞庭湖(市辖区)、湘江(市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
利用洞庭湖(县辖区)、湘江(县辖区)和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
1.利用洞庭湖(市辖区)、湘江(市辖区)和新墙河(市辖区)、汨罗江(市辖区)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市辖区)、河段(市辖区)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利用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利用洞庭湖、湘江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除外)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将利用新墙河(县辖区)、汨罗江(县辖区)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县辖区)、河段(县辖区)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下放给县市审批;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事项,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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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库、小(Ⅰ)型水库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小(Ⅱ)型水库及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库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5.以上范围不包括由长江委、省水利厅负责审核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 |
1.将其他在小(Ⅰ)型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2.平江县县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或扩大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事项,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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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在除新墙河、汨罗江外的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万千瓦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水电站工程; 3.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 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5.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6.在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 |
1.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3.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5.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6.在各县市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 |
1.将新墙河、汨罗江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下放给岳阳市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2.将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3.将洞庭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4.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审批直接下放给各市州审批(湘政办发〔2015〕100号)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其中,在平江县县域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其中,在平江县县域内建设水电站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洞庭湖区(岳阳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 5.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 6.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 7.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新墙河、汨罗江利用规划前提下的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8.在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建设项目(其中,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9.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10.以上范围不包括由长江委、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河道、河段、湖泊 |
1.将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2.平江县县域内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平江县县域内建设规划同意书涉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新墙河、汨罗江利用规划前提下的建设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5.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事项,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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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2.在长江(岳阳辖区)、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兴建的由长江委、省水利厅批复涉河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
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
1.在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许可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在长江(岳阳辖区)、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兴建的由长江委、省水利厅批复涉河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包括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的;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不含河道采砂),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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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 |
在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在县级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
1.在洞庭湖(岳阳辖区)、湘江干流(岳阳辖区)和新墙河、汨罗江及其他跨县市区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其中,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依法委托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平江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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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四、五级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Ⅰ)型水库(水闸)、小(Ⅰ)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 4.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装机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 7.全市范围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四水治理项目; 8.全市范围内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
1.省、市级权限外的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Ⅱ)型水库(水闸)、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小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 4.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6.装机0.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 |
1.将中型水闸除险加固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2.将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3.将装机1万千瓦以上、2.5万千万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4.将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下放给市州审批(湘水办〔2016〕27号); 5.中央及省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水利厅审定,县市区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州审批实施方案(湘水办〔2016〕27号); 6.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流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水利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湘水办〔2016〕27号) |
1.四、五级堤防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堤防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装机1.0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5.全市范围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四水治理项目; 6.全市范围内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7.中央及省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水利厅审定,县市区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州审批实施方案; 8.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道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水利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 9.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水利基建项目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将新建小(Ⅰ)型水库(水闸),小(Ⅰ)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2.将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3.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4.将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5.将装机0.2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6.将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7.平江县县域内除四水治理项目外的其余水利基建项目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8.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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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在县市区边界河道、河段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项目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3.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灌区灌溉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其中,平江县县域内的项目取水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5.在县市区边界河道、河段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 6.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审批依法委托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1.平江县县域内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平江县直接实施,抄送市水务局; 2.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区域内依法接受委托审批的取水许可,由各区实施,报市水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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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
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
在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取消 |
全部委托、下放给县市区审批 (岳政发〔2016〕3号) |
附件2
岳阳市水务局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
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3
岳阳市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相关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 |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原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原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原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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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