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01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风景园林局、市城投集团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海绵城市的统筹协调、计划编排、项目推进、督查考核和总结通报等日常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从规划源头把控,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住建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指标规范标准和要求,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统一要求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负责牵头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国土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指标列入供地指标体系。
城管部门负责建成后的市政雨污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洒水滞留等工作管理;负责公益性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管理,探索社会资金参与、政府付费管理的模式。
园林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绿线管理及园林绿化等设施维护等工作。
水务(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涉及河湖水系事项的审核并加强监督管理,参与划定城区水系蓝线,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交通建设项目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城投集团牵头负责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项目具体实施的相关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具体细则拟定、合同签订。
其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水务(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 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 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分年度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应优先落实建设资金。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
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和利用率。
第十二条 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鼓励通过设计变更、以奖代补等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审批海绵城市项目的相关控制指标(屋顶绿地率、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径流率、固体悬浮物消减率、城市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标准、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及中水回用利用率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向住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设计文件,由住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章 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在供地前,规划部门应当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刚性指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关刚性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违法改变公园、水系、绿地、广场等用地用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违法填湖造地、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应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规划方案审批文件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的详细设计(包括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等)。
第十九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尽量融入屋顶绿化、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二十条 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建设的,由规划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区域平衡等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的基本原则;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指标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审查,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城市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径流雨水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
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和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的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确保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加快给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城市道路雨水管道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雨水口,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雨污合流管应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截污设施分离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应采用节水设施,使污水减量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雨水、再生水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六条 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利)、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依法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于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建设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移交。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及屈原管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