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7-92883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101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8-30
  • 信息时效期:2022-08-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7〕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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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困家庭”)是指本市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建立健全扶助机制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7年元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8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500元。提标后增加的扶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省管县市由县级财政承担。

2.实行独生子女死亡抚慰。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父母每人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000元。有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的,抚慰金由工作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支付。

3.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困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生特困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困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困家庭成员,特别是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2.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计生特困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按照有关惠民殡葬政策的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实行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生特困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农村计生特困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2.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困家庭,参加了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要重点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符合“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享受一次人工受精助孕或试管婴儿助孕服务。

3.提供就医便利。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困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就医时,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门(急)诊免挂号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免陪护费、就诊陪同服务。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将计生特困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生特困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与其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其监护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计生特困家庭联系帮扶制度,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有关信息档案,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2.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生特困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生特困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3.优先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困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4.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计生特困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5.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计生特困家庭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生活和人文关怀。开展与计生特困家庭结对子、联亲活动,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

6.推进保险服务。自2015年起,省计生协会每年为女方满49周岁的计生特困家庭夫妻每人购买一份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投保资金已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县级财政可设立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专项公益关怀资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困家庭。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计生特困家庭扶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对计生特困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计生特困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对接,牵头组织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在城乡低保、收养子女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住建部门要在制定落实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扶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筹措、募集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规定的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生特困家庭的良好氛围。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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