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7-1162175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101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0-30
  • 信息时效期:2022-10-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7〕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1-02 09:33
浏览量:1|| | ||

YYCR—2017—01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岳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完善关爱保护体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职责,全面组织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充分发挥各级民政、教育、公安、综治、发改、司法、财政、人社、建设、农业、卫计、税务、法制、扶贫开发等部门在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扶贫攻坚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残疾康复等关爱服务。支持各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志愿者、爱心人士等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

(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组织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由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交由无监护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

(三)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对在任何时间、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四)加大监护干预力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或者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共享,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计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在市、县、乡、村四级间纵向贯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间横向互联。设立保护热线,多渠道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信息,并给予相应帮助。

(六)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地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要督促中小学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要进一步优化城市中小学校教学资源布局,全面落实农民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提升救助保障能力。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无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性监护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卫计部门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伤病救治开辟绿色通道。教育、卫计、民政、建设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人社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落实农民工休假等制度,使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精神,尽快查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未登记户口的原因,依法依规办理农村留守儿童上户工作,力争早日为所有未登记户口的农村留守儿童上户。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负责,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核问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阵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利用闲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开展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试点,力争5年内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设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