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0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提升建筑业企业招商质效,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我市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主体或PPP项目招商主体,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与项目合作方就税费缴纳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合作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鼓励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其他服务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四、已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须将中标企业相关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完税证明。本市建筑业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预缴税额,项目竣工后经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商一致,年底由市财政将财力影响部分结算划转。
六、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本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揽工程项目并回本市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受益地财政在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