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7-1224207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1017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2-15
  • 信息时效期:2022-1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7〕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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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01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岳阳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组织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后形成的,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全面反映财政支出实际绩效情况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报告、公开、反馈、调整预算、绩效考评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有关具体行为。

第四条  本市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相关制度。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基本支出绩效自评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说明财政支出绩效状况、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同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应向同级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必须详实、准确, 主要包括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的形式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分情况将预算部门(单位)评定为优、良、中、低四个等级。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的,在安排资金时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良”的,在安排资金时予以优先保障;

(三)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中”的,在安排资金时从紧从严、减少资金安排;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低”的,原则上取消后续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对拒绝或不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不按规定完成绩效自评,致使绩效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价时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及时追缴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级评定为“低”级,取消下一年度相关预算资金安排;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评价意见、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预算部门(单位),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相应减少或不予安排。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闲置的,由预算部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或核减已安排的资金。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减少或取消资金安排、收回资金处理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范畴,按绩效目标申报、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分别合理设置考评指标。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项目有关动态信息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抄告同级绩效考评办,作为对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