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8-128425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100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1-19
  • 信息时效期:2023-0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8〕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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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8—01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根据评审情况,每届可对1—2个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授予市长质量提名奖。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内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评委会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材料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按照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现场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个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提名奖,下同)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