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8—0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等精神,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3〕2号)。
(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13号)。
(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4〕2号)。
(四)《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11号)。
(五)《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6号)。
二、修改下列1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四、项目规范管理”中的“(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市审计部门终审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修改为“(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
2.将“四、项目规范管理”中的“(五)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审计部门进行终审。市审计部门的终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修改为“(五)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7〕3号)“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积极推行用电大户直购电改革、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改革,支持用电大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电价,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积极推行用电大户直购电改革、输配电价改革和售电侧改革,支持依法注册的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三)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岳政发〔2017〕6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附件中第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第2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第23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第26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删除。
2.将附件中第2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洞庭湖大桥至三江口水域砂石过驳作业区整体迁移的通告》(岳政告〔2015〕7号)“二、船舶进行砂石过驳作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留足干舷,接受海事、航道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管。”修改为“二、船舶进行砂石过驳作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留足干舷,接受海事、航道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管。”
(五)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0号)第十三条删除。
(六)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删除。
(七)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9号)进行如下修改:
1.删除第五条、第十五条。
2.将第六条“……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修改为“……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查……”。
3.将第十一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业软件系统,并具有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5号)进行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白蚁防治费,并与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回访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白蚁防治服务窗口填报《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受理登记内容实施房屋白蚁预防。”
3.将第十五条中的《白蚁预防合同》修改为“《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
(九)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4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正文中“二、创新体制,理顺关系……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因本次委托授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及其法律后果都由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承担……”修改为“二、创新体制,理顺关系……同时,凡因本次委托授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后果以委托授权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件办理等事务和内部责任都由经开区、新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最终承担……”
2.删除附件1表一第42项和表二第3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表一第47项和表二第40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附件1表二第23项和附件2表一第18项“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限制治理项目验收”,附件2表一第14项“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3.将附件1表一第9项和表二第12项“使用袋装水泥许可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修改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附件1表一第36项和表二第33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修改为“河道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附件1表一第37项和表二第34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修改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附件1表一第39项和表二第35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附件1表二第28项和附件2表一第1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附件2表一第21项“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修改为“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附件2表一第22项“户外广告登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修改为“广告发布登记”。
4.将附件1表一第14项、表二第18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和表一第19项、表二第21项“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附件2表一第23项“餐饮服务许可”和第25项“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5.将附件1表二第5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第6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7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再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6.将附件1表一第25项和表二第30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不再授权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7.将附件1表二第1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变更为派驻机构代办。
8.将附件2表二第6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第7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第8项“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由派驻机构代办变更为授权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实施。
(十)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9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二项“对单项投资依法应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进行项目结算审计。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项目结算,应报审计机关备案”修改为“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投资金额大、关系社会民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2.将第十八条第三项“审计机关对项目结算进行终审,确定工程造价”修改为“审计机关对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3.将第十九条第一项“合同各方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项目价款应当以审计机关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终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项目价款结算;”修改为“合同各方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将第二项“……审计机关终审结束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 (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修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 (已过保修期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
4.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终审”修改为“审计”。
(十一)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二、改革措施”中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修改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修改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二)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5号)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且合同应当约定下列条款:项目价款应以审计机关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和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外,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最多可支付合同金额(经批准变更后的金额视同合同金额,下同)的75%,在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或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最多可支付合同金额的85%,在审计机关终审结束后最多可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已过保修保质期除外),在保修保质期满后按规定结算项目余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且合同应当约定下列条款: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经批准变更后的金额视同合同金额,下同)的75%,在项目结算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或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最多支付合同金额的85%,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已过保修保质期除外),在保修保质期满后按规定结算项目余款。”
(十三)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岳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3号)进行如下修改:
1.将附件1中第1项行政审批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将附件3中第1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第2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第5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删除。
3.将附件3中第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十四)上述文件修改后需对条文顺序、项目序号、项目总数进行调整的,相应调整。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