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7-115658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0013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0-16
  • 信息时效期:2022-10-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7〕1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发〔2017〕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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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4月12日印发的《岳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政发〔2005〕5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2.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2.7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保障

4.8  人员防护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制定与实施

7.附件

7.1  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岳阳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3  岳阳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12〕47号)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突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为适应本市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将较大及以上事件列为应急处置的主要事项。对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一般突发事件也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指导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按规定报经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络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岳阳军分区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武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其具体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时,市应急委负责与驻岳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的沟通与协调。各部队在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事件。

2.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市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各有关保险运营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明确规定。

2.7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加强日常监测和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应急办要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市人民政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市公安指挥中心应逐步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预测将有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给各相关县市区和职能部门,适时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专家组。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归口岳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辅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建立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牵头的联动工作机制,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和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民政、安监、卫计、公安、海事、住建、交通、环保、城管、消防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岳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中央省属驻岳单位、毗邻省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或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市应急办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向市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市台办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向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或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于需省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发生涉外、涉港澳台侨突发事件时,市旅游外事侨务办、市台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险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扩大应急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驻岳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参与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或其他市州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人民政府将情况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接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3.2.7  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耦合以及和事件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应急结束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运营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元月中旬前对上年度本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市应急办于每年元月底前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民政救灾、地震救援、人防、水上搜救、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岳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是处置突发事件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的骨干力量。

公安、消防、城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等)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及时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得到基本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援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武警部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控制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经信委以及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要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应当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主动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均应当积极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

市应急办要会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司法局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在中小学校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应急常识教育,在高校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市人社局要会同市应急办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7.1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岳阳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3  岳阳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部门单位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的建设项目和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中物价稳定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供应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爆炸物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刑事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参与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山丘区暴雨山洪、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储备防汛物资。

市卫计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危化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市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和督促各保险机构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市中心城区道路修复工作;参与其他应急工作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参与灾情调查、险情趋势分析。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其他应急工作中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做好污染现场大气、水、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保障事件和城市公交应急工作;协调海事、公路、铁路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和受灾中断道路修复工作;联系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协调本市境内空难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和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的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情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做好林区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指导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它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质的协调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粮油储备。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障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旅游外事侨务办:负责旅游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涉及游客的协调工作;负责涉外事件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组织制定防空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市台办:负责涉台事件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台事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市人社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和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依纪依法追究应急工作中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岳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事件和其它安全事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附件2

岳阳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制牵头单位

1

岳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

岳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市水务局

3

岳阳市旱灾应急预案

市水务局

4

岳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局

5

岳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科技局

6

岳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7

岳阳市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8

岳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9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0

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

岳阳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12

岳阳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计委

13

岳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委

14

岳阳市粮食风险应急预案

市商务粮食局

15

岳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市商务粮食局

16

岳阳市涉外涉侨事件应急预案

市旅游外事侨务办

17

岳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旅游外事侨务办

18

岳阳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市国资委

19

岳阳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

岳阳市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1

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2

岳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3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4

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5

岳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26

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7

岳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政府新闻办

28

岳阳市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市金融办

29

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30

岳阳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31

岳阳市人民防空袭方案

市人防办

32

岳阳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岳阳高管处

附件3

岳阳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制牵头单位

1

岳阳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农委

2

岳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3

岳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4

岳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5

岳阳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6

岳阳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7

岳阳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8

岳阳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9

岳阳市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0

岳阳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1

岳阳市大中型水库事故应急预案

市水务局

12

岳阳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建局

13

岳阳市涉台事件应急预案

市台办

14

岳阳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

15

岳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6

岳阳市成品油保障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粮食局

17

岳阳市突发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