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10005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综〔2016〕3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岳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岳财发〔2016〕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并就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要分级建立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种类和内容。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体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六大类。
三、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除中央已经出台文件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项目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的“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及购买服务事项的变化情况,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目录。
五、凡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不予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六、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内容,推动和监督各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七、本修订版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同时,《岳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岳财发〔2016〕8号)停止执行。
附件: 岳阳市本级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修订版).xls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