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34001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实行实名办税的范围为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暂不包括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PC端、手机端)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附件1)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附件2)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内未携带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的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7月1日起为全面实施阶段,所有的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实名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实行实名办税后,所有新设立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必须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纳税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如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变更。授权或者代理行为到期或者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和重新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信息。
(三)凡是已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凡是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四)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doc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7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