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6-36003
各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机构、各直属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
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便利、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1号)和《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岳阳市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批复》(湘商改〔2016〕1号),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自成立之日起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对其选择简易注销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有未成年人或者死亡情形的;
(三)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或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四)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立案调查情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接到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七)企业不是由其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决定或者决议解散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通过报纸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依法作出的解散企业的决定或者决议;
(四)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
(五)简易注销公告;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或书面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清缴,企业已清算完结;
(三)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应当由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
第十条 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或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处理,对异议成立的终止登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后,应通过公示系统将相关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经依法核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应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注销前的登记状态:
1、利害关系人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2、税务机关对其缴税情况提出异议的;
3、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及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简易注销登记,后被撤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
附件1: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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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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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
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情况 |
□已办理完毕 □无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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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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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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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情况 |
公告机构名称 |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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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原因),本企业决定予以解散,企业已依法清算完结,企业的□股东会(股东)/ □全体合伙人 / □ 投资人确认,系 □ 未开业 / □ 无债权债务,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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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适用于符合《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并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对应选项后□打“√”,并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 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
(企业名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在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之前,本企业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认真阅读、知晓了《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全部内容和涵义,现就注销登记相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属于《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称 □未开业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在对应选项后□打“√”)
2.本企业不属于或不存在《岳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列明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
3.经清算,本企业不存在未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缴清的应缴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无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现已全面完结。
4.本企业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虚假清算、虚假承诺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签署: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与家庭成员均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家庭成员签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