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6-65329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22002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1-01
  • 信息时效期:2018-11-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文广新发〔2016〕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6-11-01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教体局:

现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11月1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规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岳阳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三、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资金安排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县两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三)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四、完善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以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实际需求为前提,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附后)的规定,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及内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

(二)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适用范围广、采购频繁的服务事项,可由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投标建立符合条件的提供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库,并根据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购买主体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承接主体库中随机选定。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支付购买服务资金。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资金支付方式。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化(文物)、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文化(文物)、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查处。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用档案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实行绩效评价。相关购买主体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市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果。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宣传引导。文化(文物)、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A

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

文化类

A101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A102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A103

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04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105

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2

新闻出版广电类

A201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A202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A203

公益性出版物数据库的制作与传播

A204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A3

体育类

A301

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A302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A303

其他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B

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1

文化类

B101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B102

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B103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104

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2

新闻出版广电类

B201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202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

体育类

B301

公益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2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3

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4

公益性体育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B305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B306

其他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C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1

文化类

C101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C102

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C103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2

体育类

C201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202

其他优秀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D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1

文化类

D101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剧场(院)等场馆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102

 

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2

新闻出版广电类

D201

 

广播电视等接收设备的运营和管理

D202

 

数字农家书屋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D203

 

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和管理

D204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D3

体育类

D301

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青少年户外活动基地的运营和管理

D302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

D303

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E

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

文化类

E101

 

民办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02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E103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E104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105

 

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2

体育类

E201

 

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202

其他民办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