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及其他个人。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岳地税发〔2007〕4号)、《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岳地税函〔2011〕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序号 |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1 |
工业 |
0.75% |
2 |
商业 |
1.5% |
3 |
建筑安装业 |
2% |
4 |
服务业 |
1.5% |
5 |
文化体育娱乐业 |
1.5% |
6 |
销售不动产 |
1% |
7 |
转让无形资产 |
1% |
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5% |
9 |
其他行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