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6-60169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36002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0-12
  • 信息时效期:2018-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工商〔2016〕94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市工商〔2016〕94号)

来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10-12
浏览量:1|| | ||

YYCR-2016-36002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现制订《岳阳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岳阳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岳阳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规范性,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是指市场主体基于技术、产品、品牌、服务、商业模式、管理、组织、市场、渠道等方面创新而进行的创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奖励资金是指我市用于商事制度“放、管、服”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设立扶持奖励资金专项帐户,实施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遵循“精准扶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项目建设;

(二)对面积在600㎡以上(含600㎡),且入驻创新创业企业在30家以上(含30家)的创新创业服务基地进行以奖代扶,但对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岳发〔2015〕17号)文件规定享受了以奖代扶政策的创新创业基地不再重复扶持;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初创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时间在三年以内)创新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的全市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支出;

(六)创新创业市场主体监管、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七)广告经营主体参加全国性和国际大赛获奖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广告企业奖励;

(八)创建“两型示范门店”(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奖励,每户奖励5000-10000元;

(九)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每户奖励1000元;

(十)创新创业市场主体贷款贴息补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一)扶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宣传支出;

(十二)其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用于创新创业的支出。

第八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对象为:

(一)高校(含职高、职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领取了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时间在三年以内)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基地,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四)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市场主体。

第九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扶持奖励资金项目审批表;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通过复审的,由市扶持奖励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四)终审确定的扶持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扶持奖励资格。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扶持奖励资金;已申报成功的,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贿赂等非法方式获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三)逃避、拒绝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