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6-10004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要分级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体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六大类。
三、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及购买服务事项的变化情况,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目录。
五、凡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岳阳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不予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六、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规定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推动和监督各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七、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