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35001
2015年第1号
关于发布《岳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将《岳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予以公告。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
岳阳市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湘政发〔2013〕15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2013年第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从价计征。
第三条 地税机关负责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仅开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未予选矿的,按原矿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税率
本办法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铅锌矿石和石墨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采、选于一体的铅锌矿和石墨纳税人,且账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实的,其计税销售额=铅锌和石墨精矿销售额×(1-选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和石墨精矿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
集采、选、冶于一体的铅锌矿纳税人,且账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实的,其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1-选、冶炼矿成本总额/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采矿成本为开采铅锌和石墨矿石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矿井掘进、矿山的路桥开通和养护费用、因采矿发生的环保治理费用等应当在采矿成本中分期摊销。
选矿成本为铅锌和石墨原矿石进入选矿车间(环节)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因选矿发生的环保治理费用应当在选矿成本中分期摊销。
冶炼成本为精矿进入冶炼环节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 铅锌和石墨精矿的销售额为铅锌和石墨原矿精选后的矿产品销售总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为所有的铅、锌、金、银、硫等冶炼产品及其它副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上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将其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铅锌矿石和石墨与其自采的铅锌矿石和石墨掺配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铅锌矿石和石墨的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应凭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的购进价。
精选自采和外购的铅锌矿石和石墨后再销售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外购产品帐薄备查。
第八条 纳税人以自采铅锌矿石和石墨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其他用途的,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账目不健全、成本核算不真实或申报的铅锌矿石和石墨计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其资源税计税销售额。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年(期)财务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纳税人铅锌矿和石墨的上年度应纳资源税单位税额,并以此作为纳税人本年度按月预申报缴纳资源税的依据,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有关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