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10001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及房产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第35和36号令、《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5号)、《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及房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土地、房产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土地及房产,须经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按照“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二、明晰资产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土地及房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申请处置的土地及房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及房产不得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三、明确处置监管主体。
经市财政局批准待处置的土地及房产,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试行意见》(岳政办发〔2011〕26号)文件规定,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组建运行后,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分类,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处置:
1、不拆除地上附着物、连同房产整体处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
2、须拆除地上附着物、净地处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处置:
1、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现状出让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
2、须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
(三)存量公有住房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单位处置存量公有住房,须按照岳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按《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岳政办发〔2002〕14号)和国家、省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办理。经单位申请、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并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处置。
四、规范处置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及房产,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申请处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申报单位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确认资产权属。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不齐全者,申报单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测绘,由国土、房产等部门审核、确定权属。
3、处置审批。主管部门签具意见、确定权属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岳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4、公开处置。(1)资产评估。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评估,土地评估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2)由市财政局或市国土资源局单独负责组织处置及监管的,分别按各自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监管。(3)从资产处置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处置资产单位须督促、配合资产受让人办理好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
五、加强处置收入管理。土地及房产处置收入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
六、加强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配合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涉及旧城改造等重大土地及房产资产处置事项,申请处置资产单位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置方案。单位未按规定程序事先到市财政局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事项,由资产申请处置单位和选取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从审核审批、公开处置、收入上缴和产权手续办理等方面加强监管。
七、严格处置规定。对擅自处置土地及房产、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违反处置收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