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15001
岳建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行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从业行为
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不得交付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变更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民用建筑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实施节能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得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验收。
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按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逐项审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标,民用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是否合理。审查报告中应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节能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3、建设单位必须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和照明设备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民用建筑节能施工专门篇章,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要求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检验验收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构配件、门窗产品和节能设备等进行核对检验,确认产品质量和性能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实施监理。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应针对工程特点,按要求编制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对现场节能材料及节能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以及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保温工程隐蔽前应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要严格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和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其它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时,应当坚决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6、工程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工程检测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的进场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工作,对所检测的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任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要进一步完善民用建筑节能保证体系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各阶段的执行率,各地应继续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多管齐下,确保全过程监管。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连锁管理。经施工图机构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节能分部工程事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节能工程施工或降低节能标准的,依法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要强化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及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严禁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淘汰节能技术和材料、产品。
三、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创建绿色建筑。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遵循技术成熟、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临湖、临河和污水厂附近民用建筑工程,应优先选用江河湖水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3、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改造。
4、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5、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及验收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