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29004
岳市价行审[2011]2号
岳阳市房地产档案馆:
你单位《关于请求继续收取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等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房产档案综合服务工作试行期间社会反响较好,为进一步做好该工作,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继续收取房产档案利用费、建档费,收费标准仍按岳市价行审[2009]4号文件执行。如执行过程中省物价局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