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29005
岳市价行审[2012]0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岳阳电业局:
为疏导电价矛盾,《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对我省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目录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为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减少电价分类。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调整后的价格及其它相关政策以省物价局湘价电[2011]187号文件为准。
二、调整农村用电价格
相应调整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限价水平。
(一)农村专变电价
设立专用变压器的用户用电价格随省电网目录电价同步调整。由农村供电所供电的专变用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按核定标准执行。
(二)农村到户电价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平江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按三个价区0.588元/千瓦时、0.64元/千瓦时、0.70元/千瓦时执行。其它县(市)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城乡同价标准0.588元/千瓦时执行。
2、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按1.03元/千瓦时执行。
3、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0.73元/千瓦时执行。其中,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0.67元/千瓦时执行。
(三)省电网供给农村供电所的销售电价与最终到户价之间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咨询和投诉,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岳阳市农村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调整 销售电价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业经委,
本局直属各单位。
岳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校对:汪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