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29009
岳市价〔2012〕8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价格备案工作,根据《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一)。
第三条 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等资料,由市政务中心物价窗口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 市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科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 承办科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监察室意见,呈送相关分管局领导会签后,由局长签发。上述流程以《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二)、《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三)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重要的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7-15天。
第七条 综合法规科应加强对各科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科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属于科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会商相关科室意见。
第八条 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市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并抄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岳阳市物价局公共服务网”和岳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对于备案批复发出后的执行情况,承办科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并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市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以及省物价局指定或授权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备案。县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附件二: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三: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一:
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已备案的除外);
2.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
3.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4.一次性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价格;
5.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6.酒店(宾馆)商务收费;
7.民办幼儿园收费;
8.大中专院校面向在校生举办的短期培训班;
9.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附件二:
岳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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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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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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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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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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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物价窗口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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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窗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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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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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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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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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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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岳价备〔 〕 号 打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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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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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物价局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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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 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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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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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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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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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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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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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物价窗口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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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窗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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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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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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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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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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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岳价备〔 〕 号 打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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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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