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29012
岳市价〔2012〕10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2〕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我市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核定具体标准,作业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一)。
二、高中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各县市区高中书籍课本费委托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分校从实核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作业本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定(见附件二),市直高中书籍课本费见附件三。
3、其它服务性收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4、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学生计划数(不含括择校生人数)的20%以下。“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加强教辅资料、服务性收费管理
1、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如《小学生导刊》、《初中生》、《高中生》等),要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
2、中小学的教辅资料征订选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价教〔2012〕41号),《关于2012年秋季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发行工作的会议纪要》(岳市教阅〔2012〕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辅资料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和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寄宿费和公寓价格。寄宿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分校审批办法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2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同时按栋(层)进行公示。高中阶段除公寓住宿外,农村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150元,城市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学生公寓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实行公寓价格),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依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校审定。
4、伙食费。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实行综合毛利率管理,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25%。原则上要求实行购票就餐,确实无法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也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高中阶段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备案。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应实行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帐,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5、校服价格。校服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和逐校审批办法,其中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60元/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75元/套,中学夏装不超过75元/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95元/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会同教育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农村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6、午休管理服务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后,可由学校安排专门床位并负责管理在校午休(专指走读生),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每生每期不得超过150元)。
7、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毕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同类活动高中阶段和城市初中每生仅限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指导教官、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由学校代收代付,严禁学校向培训机构索取回扣);在校外进行的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学校从中牟利)。
8、新生入学体检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费,体检项目包括:(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四、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县市区印发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市备查。
2、各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务必做到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09〕71号)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四至七)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务必做到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各中小学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学场地、教育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5、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6、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7、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幼儿入园等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
8、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附件二:2012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三: 2012年秋季市直高中课本费标准表
附件四: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五: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六: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附件七: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 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岳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5日印发
校对:郭飞英
附件一:
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
合计
|
教材费
|
作业本费
|
||||||||
课本费
|
音像教材费
|
||||||||||
课堂作业本
|
课程基础训练
|
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
小计
|
||||||||
小
学
|
一年级
|
67
|
43
|
7
|
5
|
8
|
4
|
17
|
|||
二年级
|
62
|
38
|
7
|
5
|
8
|
4
|
17
|
||||
三年级
|
98
|
67
|
7
|
7
|
13
|
4
|
24
|
||||
四年级
|
92
|
65
|
7
|
7
|
13
|
|
20
|
||||
五年级
|
113
|
85
|
7
|
7
|
14
|
|
21
|
||||
六年级
|
111
|
80
|
7
|
7
|
17
|
|
24
|
||||
初
中
|
一年级
|
212
|
162
|
13
|
10
|
27
|
|
37
|
|||
二年级
|
197
|
143
|
13
|
10
|
31
|
|
41
|
||||
三年级
|
184
|
118
|
20
|
10
|
36
|
|
46
|
附件二:
2012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
学费
|
代收费
|
服务性收费
|
||||||||
书籍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校服费
|
|||||||
普通高中
|
1、省级示范性高中
|
1000
|
按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市直高中见附表三)
|
16
|
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备案
|
学生自愿购买,具体价格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不赢利”核定,报市备案
|
|||||
2、其它高中
|
800
|
||||||||||
职业高中
|
文科、农、林、师范类
|
800
|
按实收费
|
||||||||
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
|
1000
|
||||||||||
烹饪类
|
1200
|
||||||||||
艺术类
|
表演专业
|
1400
|
|||||||||
其他专业
|
1000
|
||||||||||
医药类
|
1200
|
||||||||||
其他类
|
1000
|
注: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省级2300元/生·期,市级1800元/生·期。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三:
2012年秋季市直普通高中书籍课本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学校名称
|
标 准
|
学校名称
|
标 准
|
||||
高一
|
高二
|
高一
|
高二
|
||||
偏文
|
偏理
|
偏文
|
偏理
|
||||
市一中
|
459
|
312
|
314
|
市七中
|
305
|
239
|
225
|
市五中
|
385
|
369
|
361
|
市十三中
|
415
|
406
|
415
|
市十五中
|
338
|
203
|
243
|
岳阳中学
|
464
|
298
|
315
|
屈大附中
|
411
|
187
|
195
|
巴陵中学
|
|
195
|
201
|
市四中
|
394
|
421
|
431
|
市外国语学校
|
484
|
362
|
345
|
市十四中
|
535
|
478
|
509
|
岳州中学
|
182
|
168
|
162
|
市三中
|
386
|
244
|
246
|
|
|
|
|
注:(1)课本费标准按实际发行数量和价格收取;(2)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和读本,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附件四:
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免交学杂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
二、本校住校学生免交住宿费。
三、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收取伙食费 元/人·期,或 元/人·餐。
四、本校不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书店)订阅。
五、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六、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五:
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免交学杂费、借读费。
二、本校课本费按课本实际标价收取,各类课本实际价格的总和应等于年级课本费收取总额。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公示如下。
单位:元
小学
|
年级
|
春(秋)季
|
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
|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
一年级
|
|
|
|
|
二年级
|
|
|
|
|
三年级
|
|
|
|
|
四年级
|
|
|
|
|
五年级
|
|
|
|
|
六年级
|
|
|
|
|
初
中
|
一年级
|
|
|
|
二年级
|
|
|
|
|
三年级
|
|
|
|
三、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食堂按此原则公示。
四、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元/人·期。
五、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刊)物、教辅资料,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书店)订阅。
六、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七、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六: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为 示范性高中(或城区、农村高中)
二、本校学费标准为 元/人·期。
三、本校课本费按课本实际标价收取,作业本费按下表收取。
单位:元
年级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一年级
|
|
|
|
二年级
|
|
|
|
三年级
|
|
|
|
四、本校对自愿要求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元/人.期。
五、本校对计划招生外自愿选择本校就读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 元/人·期,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不再缴纳学费。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七:
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
学费标准(元/人.年)
|
||
学
费
|
文、农、林、师范类
|
|
|
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
|
||
经、法、教、管及其他
|
|
||
艺术类
|
表演专业(含美术)
|
|
|
其它专业
|
|
||
医药公安类
|
|
||
住宿费
|
普通宿舍
|
|
|
公寓制宿舍
|
|
||
代收费
|
体检费
|
|
|
身份证及户口本
|
|
国家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