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4289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29013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8-09
  • 信息时效期:2017-08-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价〔2012〕100号

岳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2012-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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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2-29013
  
岳市价〔2012〕100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3〕12号)和《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因成本上涨等因素,原《关于下达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
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岳市价〔2008〕88号)文件废止,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审批,所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公开制。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成本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算,并向社会公开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公示制。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前应召开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房屋开发企业及购房户等相关代表参加的价格座谈听证会,价格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并随《购房合同》签定发放《岳阳市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及乱收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