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05002
岳市科发[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岳阳市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加速自主创新步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岳阳市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岳阳市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自主创新引导基金在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是指以整合科技资源、培育创新主体、创建创新平台、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为宗旨的科技项目资金。
第三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
第四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第五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是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自主创新引导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岳阳市财政局是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参与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审批,对基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
(二) 符合岳阳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三) 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四) 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重大项目除应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具体,以重大技术、产品的研发或新兴产业的培育为中心,经过2-3年实施,能形成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突出技术的创新性,在项目实施期内,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至少建立一套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
3、能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产业研结合创新。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岳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 按章纳税,诚实守信;
(五) 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六) 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七) 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1、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2、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技术关键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必要的评审费用。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明确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自主创新引导基金,企业所在地科学技术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项目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科学技术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工作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十九条 立项审查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自主创新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申请的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立项方案,报岳阳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岳阳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在岳阳市科技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经岳阳市科技局和岳阳市财政局研究,报市政府批准,自主创新引导基金可滚动立项支持。原则上滚动立项支持的标准为:
(一) 重点项目超进度实施;
(二) 重点项目产值比上年增长50%,利税增长30%。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验收工作和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岳阳市财政局负责对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 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岳阳市财政局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自主创新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自主创新引导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岳阳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一) 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 自主创新引导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 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及重点项目评估审计结论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统计报表;
(八)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九)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 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 未报批准,未按合同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自主创新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市科发[200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