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3-442872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52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2-16
  • 信息时效期:2018-02-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金发〔2013〕1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3-02-1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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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52001

岳政金发〔2013〕1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或相关部门: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市场行为,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试点,现将《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

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2月16日

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市场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融资环境,着力打造地方资金“洼地”,提升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使民间资金合法有序地进入实体经济、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遏制非法集资和“地下金融’’ 活动,依法维护资金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市场准入

(一)公司名称: **县(市)区**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

(二)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实行公司化运作,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持股。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股东由3—5名组成。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评估作价后入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

(四)股东资格

1.主发起人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但最高不得超过70%,未经批准不得减持股份;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40%;连续两年经营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法人代表无违法犯罪记录;企业信用和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良好。如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入股,必须具有合法自有产权。

2.其他股东,入股资金必须是合法自有资金,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入股的,必须具有合法自有产权,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五)审批程序

1.提交试点申请。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提出试点申请,经批准,方可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试点。

2.申报筹建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筹建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企业信用证明材料和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证明材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通知书;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含未设立金融办的,由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下同)对股东出资能力的调查报告;县(市) 区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3.申报开业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业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基本制度;市政府金融办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意见及对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市政府金融办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安和消防部门对经营场地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董事、监事必须是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财会工作6年以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申报资料,主要包括高管人员资格申报表、履职承诺书、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职称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审查意见。

5.审批及开业时限要求。市、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批准开业的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必须在批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如不能按期正常挂牌营业的,应当提前10天向市政府金融办说明情况并重新确定正式挂牌营业时间。否则,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经营范围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的经营范围:民间债权交易登记服务,投融资及咨询服务,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四、基本原则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公司主导、市场运作、公平交易、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严守不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直接发放贷款、不直接交易,通过中心融资的综合利费率(含中介机构相关费用)每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原则;

(三)服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金融办监管的原则。

五、业务运行

(一)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为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提供免费的信息登记服务。资金供给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资金来源及投向意向、资金利率等相关信息资料;资金需求方应提供项目的基本资料、预计盈利水平,资金还款来源、企业或个人信用证明等相关信息;服务中心对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对涉及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对资金供给方的登记标准起点为10万元,并以万元整数递进;对资金需求方的登记标准起点为5万元,并以万元整数递进。

(二)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引进有资质的、且运行良好和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基金等)入驻,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对接服务。

(三)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业务办理进行有效管理,要求各中介服务机构将服务内容、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收费标准等公开展示,并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金融办报备。

(四)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原则上单户融资业务对接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逐笔呈报市政府金融办批准。

(五)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使用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的统一规范的融资合同,合同由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三方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合同签订方各持一份,并交服务中心一份备案。服务中心应对签约行为进行见证,对完成资金供求对接的,应当进行对接登记,为后续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六)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向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场租费及服务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由服务中心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七)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所属子公司从事中介业务的,按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八)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财务会计参照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九)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构建畅通的结算服务体系,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行融资双方直接结算,提高融资效率,确保客户的资金结算快捷、方便、安全运行。

六、技术支持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独立运行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建设起点要高,软件开发预留空间要大,要为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基础。要引进业务技术素质高的专业人才,为维护系统安全运行和开发新的业务奠定基础。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护体系,确保服务中心登记的用户个人信息资料不泄密,如发生相关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相关事件。

七、公司治理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架构,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四)不得抽逃注册资本金和进行帐外经营活动。

(五)变更注册资本、章程、高管人员、公司名称、股权转让、经营场地等事项,应当提前报市政府金融办批准。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资料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备案。

(七)遵守《公司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八、风险规避

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资金供求双方收取信息登记服务费。

(二)应当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三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及时兑现承诺。

(三)资金供求双方发生纠纷,中介机构不履约或无法处置时,应当为当事人在启动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支持、维护合法权益时提供帮助。

(四)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社会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突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报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五)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风险处置准备金制度,由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中心分别按年业务经营收入的3%提取,服务中心设立风险处置准备金专户,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监管。并制定《风险处置准备金管理办法》,报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六)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要求及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勤勉尽责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因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的用户损失,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根据《风险处置准备金管理办法》对客户损失予以先行支付后,可以向有过错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追偿。并可以根据入驻合同的约定取消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资格,并报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九、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是促进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按照“谁试点、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自行承担。

(一)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报批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报告;负责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市政府金融办报告。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负责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报批材料的审查和批复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协调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涉及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十、后续发展

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在登记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可以拓展业务经营范围,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拟增加的业务经营范围:

1.私募投资管理。采取集约化手段将民间资金聚集起来,投资到实体经济、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领域,为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为培育一批上市公司、天交所和省股交所挂牌企业搭建新的融资平台。

2.股权交易对接服务。股权交易是指企业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出让,投资者通过对企业注资或增资获取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通过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地战略投资者对我市发展前景看好,科技含量较高,产品市场需求量大的企业提供投资对接服务,为我市企业的发展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3.票据交易对接服务。票据交易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贴现。由服务中心商洽出票银行、核实票据真伪、到期为投资者办理托收和收款工作。

4.金融资产交易对接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是指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将已有的优质金融资产打包转让,到期回购并支付利息的一种融资手段。可以为地方小微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和缓解地方企业资金供求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

5.产权转让交易对接服务。为大宗物业、地产交易提供组合投资与对接服务。

6.信托计划服务。利用优质项目发行信托产品,如风险小、收益有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集合代理服务。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及企业项目的要求,采取以债券或投资等方式,将分散的资金集合起来,集中到投资项目,再以财政兜底兑付或以项目回报。

8.其他登记服务。如整合重组服务、企业上市服务、根据客户需求的其他投资服务等。

(二)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对拟增加的业务经营范围,按照成熟一项,增加一项的原则,逐项逐级向市政府金融办报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对新增加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实行独立运行,以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运行模式开展业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