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3-17002
岳交安全〔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考评发证工作,现将《岳阳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10日
岳阳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字〔2012〕134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湘交运管〔2011〕4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其中: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港口、航运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由省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公路养护施工二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由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考评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岳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交通运输企业三级达标评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发证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经省厅审核认定的我市三级考评机构按其考评资质类别(见附件1)实施三级达标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流程
第五条 申请三级达标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自评分达到三级标准要求,可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及系统网址见附件2)。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七条 考评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能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含3名)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第九条 考评组在企业实施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向企业告知考评计划、考评流程、考评方法、考评进度安排及考评保密承诺等。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获取考评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在考评表中应注明扣分内容)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在受理考评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1.考评组组成人员(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2.考评综述;
3.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4.考评结论;
5.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考评结论。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经市交通运输局核查属实的,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 未通过考评或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达标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换证考评。换证考评工作按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对其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附加考评工作按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变更。申请补发和变更的相关材料应由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市直交通运输系统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获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查询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二条 考评发证工作相关单位和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凡发现考评发证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