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将《岳阳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
2014年7月15日
岳阳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国资法》、《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章程的审批是指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章程的审查是指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修改,或者由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定或修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章程的审批、审查和备案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修改的,应当充分听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意见,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企业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应当在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关于制定或修改章程的请示;
(二)关于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章程修正案以及原章程;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除企业或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外,其他事项变更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机构(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对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的章程审批的请示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对章程制定或修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或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国资委。
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经市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批复的章程,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15日,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应将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提交市国资委审查。
市国资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制定和修改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市国资委委派的产权代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通过后的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企业宗旨、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出资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主业范围、发展战略规划;
(三)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界定和表述;
(四)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情况;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程序,包括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七)违反章程的责任追究办法;
(八)依法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章程进行审批、审查,不得影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及其委派的产权代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成立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管理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将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