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0—09002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2日
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4号),结合本市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财政厅分配下达给市州,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报批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建立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会同市民政局开展项目申报、评审。
市民政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负责按计划实施项目,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各级政府要将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护;
(三)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符合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福利事业建设需要、彩票销售业绩、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十条 对项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批准;单个项目额度超过300万元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预测规模,结合工作实际,启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建立市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备案库。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地上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项目。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备案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市级项目备案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福彩公益金。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逐步建立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