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0-1696547
  • 统一登记号:YYCR-2020-16001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3-11
  • 信息时效期:2020-07-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未知

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来源: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03-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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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0-16001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传播蔓延,防止人禽交叉感染,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岳阳市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宰销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岳阳市中心城区继续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禁止在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进行活禽交易;禁止在临时集中屠宰场(点)以外的场所宰杀活禽。

二、屠宰场(点)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生产的家禽产品应当经过严格检疫、检验,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场。

三、进入岳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家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家禽产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确保禽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市场主办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书,督促经营户守法经营。一旦发现经营户在市场内贩卖无证禽肉产品的,或贩卖染疫、病死、变质、注水(或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禽肉产品的,市场主办方应当督促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否则,造成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岳阳市中心城区内所有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不得购买、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从重查处。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家禽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管;商务粮食部门负责畜禽产品保供、农贸市场规划、改造与建设的指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贩卖家禽及其产品等行为的查处。

本通告所称家禽是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养殖禽类;家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30-8627586(市农业农村局)、0730-822455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0(市公安局)、0730-8688332(市商务粮食局)、0730-8848255(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