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9-164100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9-03001
  •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10-22
  • 信息时效期:2024-10-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教体发〔2019〕12号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印发《全市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教体发〔2019〕12号)

来源:岳阳市教育体育局2019-10-2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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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9-03001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教文(体)局,市直各中小学校,相关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市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将于2019年11月开始接受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首次申报,申报工作由我局基教科受理。有关申请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20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11月集中接受申报。

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业务咨询电话:(0730)8805675;

市教育阳光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730)8805555。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10月22日

全市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办单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五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得举行面向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竞赛活动,均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教育体育局通过教育阳光服务平台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为在市级以上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并具备较强专业影响力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正式机构。

第八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二)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应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举办单位对遵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承诺书;

(五)市教育体育局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每年11月,市教育体育局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下年度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市教育体育局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举办的决定。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内容、场次、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软件等。不得指定竞赛用器材设备的品牌、厂家和软件平台。

第十七条  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竞赛活动文件、证书、奖章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市教育体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竞赛监管

第十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应当建立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清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岳阳市”“全市”或“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违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或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体育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竞赛活动,并责令举办单位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责令整改函件及撤销决定等应及时通过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竞赛活动被市教育体育局撤销终止的,举办单位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举办的竞赛活动,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