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9-147843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9-08001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1-11
  • 信息时效期:2024-0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民发〔2019〕1号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民发〔2019〕1号)

来源:岳阳市民政局2019-01-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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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9-08001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和实施,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1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五类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不断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各个环节工作要求,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为: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情况、收入财产状况、救助类别和困难程度等相关资料。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救助类别和困难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后提出救助审核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额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不得低于30%的抽查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抽查。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临时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先行救助后,应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并确定最终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存档。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制度,各地要统一思想,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要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的额度,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救急难”救助总额。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行“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增强救助效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五)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要进一步推进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按季度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将以系统数据作为确定各地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从2019年起,全市临时救助申请将推行网上审核审批,逐步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民政部门重点工作评估内容,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全面落实《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站和村级民生协理制度,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上因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教育和处罚。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地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街道)不高于2万元。

(四)不断完善和推进“救急难”工作。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