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9-03001
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岳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实施方案
岳阳市经信委
岳阳市发改委
岳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岳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的落实市政府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对象
2016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及个人。
二、资金来源
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奖补政策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按照事后奖补、系数调整的方式进行(见表)。
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
种类 |
最高 奖补标准 |
实际奖补金额 |
|
奖补系数≥1时 |
奖补系数<1时 |
||
20千瓦以上的直流充电桩 |
400元/千瓦 |
400元*千瓦数 |
400元*千瓦数*奖补系数 |
20千瓦以上的交流充电桩 |
270元/千瓦 |
270元*千瓦数 |
270元*千瓦数*奖补系数 |
20千瓦及以下、5千瓦以上的交直流充电桩 |
3000元/桩 |
3000元*桩数 |
3000元*桩数*奖补系数 |
换电站 |
15万元/工位 |
15万元*工位数(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站) |
15万元*工位数*奖补系数(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站) |
5千瓦及以下的交直流充电桩、随车配备的充电桩、自建简易充电装置 |
不予奖补 |
奖补系数=当年度可用奖补资金总额÷当年度应奖补金额(按照上表中的最高奖补标准,结合年度申报情况计算)。
四、奖补资金申请与拨付
1.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及个人(所有权方),投资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依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机和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2015)及其他行业验收规范等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可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经信委)提交奖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3)岳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申请表;
(4)投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备案文件、建设计划批复文件;
(6)设备投资清单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设备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等;
(7)充(换)电基础设施总体验收合格报告;
(8)充(换)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9)电费缴费凭证;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奖补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局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拨付奖补资金。市发改委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申请奖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汇总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缴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追缴奖补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