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8-1378547
  • 统一登记号:YYCR-2018-34001
  • 发布机构:市国税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7-05
  • 信息时效期:2023-07-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2018-07-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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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8-340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2018年7月5日起,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发票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2018年7月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岳阳市金鹗中路120号,邮编:414000,联系电话:0730-8248113。

2.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202号,邮编:414000。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二)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三)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四)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五)岳阳市国家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六)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七)湖南省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八)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九)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巴陵分局

(十)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巴陵分局征税专用章

(十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巴陵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十二)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十三)岳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十四)岳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税专用章

(十五)岳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十六)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十七)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十八)岳阳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十九)岳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业务专用章

(二十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税专用章

(二十二)岳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