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8-10003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7〕39号),现将《岳阳市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岳阳市财政局 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岳阳市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号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7〕39号)精神,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合理定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政策要求,重点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2、坚持公开透明、完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推进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做好信息公开,推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采购制度有机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工作机制。
3、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推进。针对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同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合理设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步骤,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4、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协调推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补助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分类推进改革
全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分以下情况不同程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竟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组织实施
(一)支持推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1、将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经市财政局、市编办审核后,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如因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口径不同确需调整的,需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同意。
对口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可暂时维持不变,待今后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时,再依规依程序将有关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2、改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支持方式。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列入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其项目支出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关管理。2020年底前,凡是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的经费要全部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要求,根据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项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财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采取灵活适宜的购买服务方式。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5、落实财税相关支持政策。全市各级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财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将服务对象满意度纳入评价指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购买主体应当自行组织人员力量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3、强化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
4、做好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在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及各区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区级财政、机构编制、行政主管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计划或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切实履行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工作。各区实施方案应于2018年6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市编办备案。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抓紧工作,将本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购买服务事项、采购方式、年度购买计划等情况于2018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编办。
(三)扎实有效推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全市可优先推进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典型项目,及时跟踪、研究分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注重财政经费管理与人员编制管理的政策衔接,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方案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四)加强调研督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草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直各部门及各区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编办报送一次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上半年情况于当年7月1日前报送,全年情况于次年1月1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