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8-26001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卫计局、发改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签订处置协议,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处置费用。
二、未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将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不予补贴,并依法予以查处。每年1月10日前,有固定病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上年度实际病床数、入住率,无固定病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上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数量,上报属地卫计部门进行审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情况报属地环保部门,属地财政部门依据属地卫计、环保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补贴。
三、2017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财政补贴,仍按《关于明确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岳环发〔2010〕65号)规定执行。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时、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卫计委 岳阳市发改委
2018年1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