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17-126151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7-10006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11-30
  • 信息时效期:2019-1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财发〔2017〕13号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重点帮扶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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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10006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岳阳市重点帮扶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岳阳市重点帮扶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加强重点帮扶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岳办发〔2017〕12号)、《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2017年重点产业和重点民营企业帮扶行动方案>的通知》(岳办〔2017〕26号,以下简称《帮扶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并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和单项奖励的方式支持重点帮扶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无偿扶持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帮扶企业是指《帮扶行动方案》确定的市级重点民营企业和省级骨干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是指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属于《帮扶行动方案》确定的9大重点产业中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企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企业扶持资金。

经信、科技、农业等相关部门是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组织对申请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企业扶持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对扶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协助财政部门对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2017年至2019年,市财政每年从下列资金中整合2000万元作为企业扶持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

(二)科技创新与开发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四)财源建设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帮扶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能力或进行科技创新向商业银行申请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财政贴息;

(二)重点帮扶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项目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三)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项目的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四)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被授予湖南省小巨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五)资金管理及项目评审等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二章  财政贴息

第七条 重点帮扶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能力或进行科技创新,总投资在1000万元(现代物流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给予财政贴息。

第八条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市财政对企业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上一年度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的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帮扶行动方案》中确认的市级重点帮扶产业项目,符合贴息条件且实际利息支出超过50万元的,对其超过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适当补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财政贴息:

(一)在财政贴息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加息、罚息;

(二)已获得市财政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

(三)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等部门对其贷款利息进行足额贴息的;

(四)企业贷款用于在岳阳市范围之外建设项目的;

(五)企业在当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法被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给予财政贴息的情形。

第三章  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第十条 重点帮扶企业自筹资金总投资在1000万元(现代物流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由市财政按企业该项目上一年度原始发票金额的2.5%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项目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一)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款)及以上、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技改或新建项目,市财政按企业该项目原始发票总金额的2.5%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日期间结题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项目,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0%;市辖区企业设有院士工作站的,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由市财政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以奖代投资金补助项目属于《帮扶行动方案》中确认的市级重点帮扶产业项目,符合补助条件且按标准计算的金额超过补助上限的,对其超过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一)已获得市级财政贴息的;

(二)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等部门对其全部投资进行了足额补助的;

(三)企业在当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违法被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给予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情形。

第四章   单项奖励

第十四条 重点帮扶企业和中小企业被授予湖南省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在授予称号当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财政贴息

1.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2017年2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供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或者核准文件;

4.贷款合同、贷款计息单、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原件;

5.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

6.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发票;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以奖代投资金补助

1.以奖代投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2017年2月1日以后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或者核准文件;

4.科技项目研发情况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证明资料;

5.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发票;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单项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2.省级小巨人企业认定文件;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项目管理部门;

(三)市级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提出企业扶持资金的初步安排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初步安排方案商市帮扶办统筹提出企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企业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下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企业扶持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扶持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企业扶持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或追缴企业扶持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属于企业违规的取消对该企业下一年度所有项目的资金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多头申报企业扶持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多给予一次企业扶持资金支持(不含单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