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10007
市直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
现将《岳阳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2017年12月21日
岳阳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岳阳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之间,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直接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包括:
(一)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发起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二)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三)市财政局向市人民银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四)市人民银行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回单、划(退)款凭证回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五)市人民银行向代理银行发起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六)代理银行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七)代理银行向市人民银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清算划款申请单和申请退款凭证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八)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以及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九)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十)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十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方面的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应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保障安全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准备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之间(包括市财政局与市人民银行间、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间、市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间、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间)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二)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三)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相关系统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实现与协议规定相适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
(三)保证电子凭证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四)使用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安全管理设备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建立专用网络,系统衔接应体现对等、安全、高效、自动化和标准化原则,信息传输应实行全过程加密及电子签名确认。
第三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建立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安全互信机制,满足电子信息安全交互的需要。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约定使用电子印章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三)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对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制作数据,当知悉其制作的电子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制作数据。
第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当分别将有效的电子印章在对方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进行备案。当任何一方的印章挂失、更换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事先约定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设置备案。
第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当约定以下电子凭证的格式,接收方按约定的控制规范和凭证格式,将接收的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后,打印生成会计凭证,可作为记账的合法依据:
(一)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
(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三)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
(四)××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
(五)××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六)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七)××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
(八)××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九)其他应当约定格式的电子凭证。
第十七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发出的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接收到的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十八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凭证库,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处理、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与纸质会计凭证相同。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流程,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建立电子凭证备份制度,确保电子凭证数据的安全性、可恢复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要求,按照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操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一般设置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管理岗。
主管岗负责电子化业务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负责对电子化业务重要事项进行审批。主管岗不参与具体业务操作。
业务操作岗根据业务流程分别设置初审岗和复审岗,可设一岗多人或一岗一人。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数据的生成、接收、审核、发送等工作。
系统管理岗负责电子化业务各岗位权限的配置。系统管理岗不参与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批复下达的可用直接支付计划额度和支出需要,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校验、审核、签章后,发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同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收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经初审、终审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校验、审核、签章后,于工作日11:30分前发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收到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校验、审核、签章无误后,于当日14:30前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同时生成并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至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接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一)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后进行额度登记,打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二)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批复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支出需要,在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审核、签章后,于工作日12:00前发送到代理银行;取现业务还需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校验、审核、签章无误后,通过柜台操作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在当日14:30前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同时生成并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接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流程
(一)代理银行完成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后,于工作日的15:30前将《××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发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对代理银行发送的《××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经校验、审核后,按支付方式和资金性质进行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发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于工作日16:10前,将电子信息发送市人民银行;
(二)代理银行按支付方式和资金性质对支付信息进行汇总,经校验、审核、签章后,生成《××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于工作日16:10前将电子数据信息发送市人民银行;
(三)市人民银行接收到市财政局国库科的《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以及代理银行的《××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经校验、审核、签章后,于工作日16:50前完成划款清算,生成清算回单,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代理银行;
(四)市财政局总会计和代理银行接收、打印清算回单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退款及清算业务流程
(一)发生财政资金退款时,由代理银行按资金性质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录入退款申请,生成《××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给市人民银行;
(二)市人民银行收到代理银行发送的《××银行财政直接(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代理银行退到国库账户款项时,经校验、审核、签章后,生成退款清算回单发送给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国库科和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于工作日18:00前,向对方发送当日对账凭证,对方最迟于工作日次日12:00前反馈对账结果。各参与方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之内向对方发送上月对账凭证,对方收到对帐凭证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对账结果(预算单位只需每月对账一次)。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发生紧急支付等业务时,经各参与方电话联系后,可实时传输有关电子数据指令。
第七章 差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过程中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将电子信息退回到发起方,发起方对接收方退回的电子数据信息要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建设、运维等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业务信息及时准确传输。
第三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定期检查、测试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保障措施的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程序,开发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等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各岗位业务操作人员需经合理授权和确认。确保任何单个的人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无法独立完成一项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进行检查,确保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商按授权的权限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系统应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同时制订相应的数据应急恢复方案,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系统应严格界定运行维护权限,日常系统维护和独立业务参数修改由各参与方负责,各方如需变更涉及其他参与方的业务参数,需经协商统一后书面提交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一设置管理。涉及各参与方的软件修改需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共同协商后,书面报告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批准后,提交软件公司修改。
第三十八条 软件公司对系统软件进行维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上门服务,原则上不得进行远程操作;上门维护人员对系统数据库的操作,需经系统使用方书面授权;维护完成后,应向系统管理员提供操作记录;支付系统软件公司人员对市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支付系统的维护需经财政部门出具介绍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电子签名人制作的电子数据信息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并对其负责,电子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系统使用方,应加强系统用户管理,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操作人员的用户口令应经常更换,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无权修改上一流程传来的电子数据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退回到上一流程;接收方无权修改传输的电子数据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退回到发起方,以明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系统发生网络中断或出现系统故障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以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当财政支付系统、代理银行支付系统、人民银行清算系统任意方出现差错时,应针对不同的原因,按照“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根据《岳阳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指导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银行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统一要求,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并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按照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等工作;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电子支付及清算等业务。
第四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业务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非网络和系统原因发起方不及时发送电子数据信息,造成支付或清算延误的,责任由发起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时支付或清算资金的,责任由接收方负责。
第五十一条 接收方负责对收到的电子收支信息要素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因校验审核不严格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接收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工作各参与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 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起方应对所发起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篡改、伪造电子凭证或信息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